交强险条例最新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章 投保与赔偿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机构依法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鼓励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投保相应责任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损失的赔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并按照规定的保费率和保额核定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向投保人支付交强险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核定或者不及时支付保险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除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外,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调整或者放弃保费优惠等形式拒绝或者妨碍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自主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延迟承保或者索要额外的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拒绝履行交强险的承保义务。第三章 保险责任与限额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限额赔偿原则进行赔偿。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在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和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保险责任范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章及其后的内容为罚则等相关内容,主要是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各地政策而有所不同。如需了解具体的交强险条例内容,建议访问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或查阅相关法规文件。

交强险条例最新全文

交强险条例最新全文可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包括政府官方网站、保险公司官网等。以下是交强险条例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交强险的承保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投保交强险。

第三条交强险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交强险的赔偿

第四条 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保和理赔交强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以上是交强险条例的部分内容,仅供参考。最新的全文可以通过访问国家相关部委的官方网站或各大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获取。建议仔细阅读并了解交强险条例的内容,以便在需要时能够依据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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