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违背科学常识?大连“黄金鲍”食品案被告方上诉求无罪

导读 今天【​指控违背科学常识?大连“黄金鲍”食品案被告方上诉求无罪】登上了全网热搜,那么【​指控违背科学常识?大连“黄金鲍”食品案被告...

今天【​指控违背科学常识?大连“黄金鲍”食品案被告方上诉求无罪】登上了全网热搜,那么【​指控违背科学常识?大连“黄金鲍”食品案被告方上诉求无罪】具体的是什么情况呢,下面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具体都是怎么回事吧!

1、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程丹妮 近日,颇受关注的大连中科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公司”)“黄金鲍”食品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大连经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大连经开区法院判决:中科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品控部经理韩义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对中科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并分别判处陈中科、邵竹云、刘元波、韩义斌,有期徒刑5年、2年6个月、2年3个月、2年及数目不等的罚金。

3、一审宣判之后,被告单位中科公司及4位被告人全部提起了上诉,均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他们称,检察院的指控“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4、2024年10月17日,负责二审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通知被告人一方,二审将在202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

5、媒体报道后 大连警方将中科公司多人刑拘

6、中科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当前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范围包括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等等。

7、陈中科的妻子张颖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在中科公司里,销售收入的最大头是海参,占到了营收的90%左右;其余的则是包括“黄金鲍”在内的其他海鲜产品。

8、“黄金鲍”又名非洲欧拉涡螺,属于宽口涡螺的一种,主要产自塞内加尔到几内亚湾等海域。来自福建等沿海地区的商家较早从非洲引入这种海产品在中国内地进行加工销售。

9、中科公司一案的证据材料显示,中科公司是在2019年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所辖央企之一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纺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塞内加尔进口的“黄金鲍”。这些“黄金鲍”,有塞内加尔官方和中国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10、2023年3月14日,新京报发表了一则记者通过暗访后撰写的新闻,《海鲜珍品加工厂的“狠活”:硼砂泡出“黄金鲍”,海参边煮边上色》。

11、该文章称,大连中科公司“生产‘鲍片’‘黄金鲍’大多使用产于塞内加尔的宽口涡螺作为原料,但这些‘鲍片’‘鲍贝’‘黄金鲍’制作过程中都会使用药剂泡制,而这些药剂经记者取样第三方送检,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具有毒性的硼砂成分。”

12、2008年12月,卫生部(今国家卫健委)公布了第一批共17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其中包括“硼酸与硼砂”。其“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是“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作用是“增筋”。

13、硼酸与硼砂均为硼的化合物,在酸性条件下,硼砂以硼酸形式存在。

14、上述报道发表后的第二天,即2023年3月16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中科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三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又将该公司品控部经理韩义斌刑拘。

15、大连中科公司的工厂也被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关闭,迄至2024年10月17日,未被允许复工生产。

16、检测显示:浸泡保水剂后 “黄金鲍”中硼酸含量反而降低

17、2023年6月21日,大连公安机关将此案向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9月20日,大连经开区检察院就此向大连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

18、大连经开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4、5月份,陈中科开始从塞内加尔通过中纺原公司进口“黄金鲍”。“黄金鲍到达中科公司后,由中科公司加工销售,但因黄金鲍品相问题,销路不畅,为了提升品相,中科公司决定向黄金鲍中添加保水剂,以提升销量,遂联系到经营食品添加剂的江苏恒世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世公司”)在大连的代理商大连成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合公司”)购买保水剂610B(俗称‘B’料)、610G(俗称‘G’料),成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美英、销售人员刘婷婷对保水剂 610B、610G进行混合配比实验后将配比数据提供给中科公司。”

19、“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等人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从业人员,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对购进黄金鲍、食品添加剂逐批索要相关检测报告,亦未对购进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逐批进行检测,无法保证黄金鲍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长期从成合公司购进保水剂610B、610G,向黄金鲍产品中添加浸泡后予以销售。”

20、大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大连中科公司“黄金鲍”原料和制品以及保水剂,进行了追回、查扣。

21、大连经开区检察院称,“经检测:(上述)黄金鲍及衍生品、添加剂中均检测出硼酸成分。”

22、该案的证据材料亦载明:大连警方在办理此案中曾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就大连中科公司的“黄金鲍”原料、保水剂,以及“黄金鲍”成品进行了检测。

23、检测结果显示:“黄金鲍”原料中,硼酸含量的平均值为40.93毫克/千克;保水剂 610B、610G中,硼酸的含量均在100毫克/千克以上;而“黄金鲍”成品中的硼酸含量均值为33.18毫克/千克。

24、这意味着,在经过保水剂的浸泡之后,“黄金鲍”成品中的硼酸含量,还低于“黄金鲍”原料中的硼酸含量。

25、2024年3月15日、4月1日,大连经开区法院就此案两度开庭审理。大连中科公司、陈中科、刘元波、邵竹云、韩义斌及他们的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

26、2024年4月12日,辽宁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农绍庄教授,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张公亮教授、孙庆元教授,共同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

27、这份意见书称:“如果发现食品产品中硼的检出量明显高于食品原料中硼的检出量,则涉嫌存在人为的添加硼砂或者硼酸的行为,需要找到人为添加的证据后做出判定。如果食品产品中的硼的检出量低于食品原料中的检出量,则不能判定为人为添加硼砂或硼酸的行为。”

28、这份意见书同时称:如何判定含硼的食品与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包括中国在内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食品中硼含量的限量标准,所以也无法判定食品中硼含量是否超标,属于无“标”可超。

29、一审判决:未检测硼酸 是未完成应当履行的业务

30、2024年8月,大连经开区法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31、判决书中,大连经开区法院认为,“相关科学信息及科学实践表明,硼元素主要以硼酸、硼酸盐及其络合物客观存在于海洋、岩石和土壤等物质中。中科公司通过中纺原公司从塞内加尔进口的黄金鲍原料,其本身不排除具有硼的本底值的可能性。因此对于这一案件中,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不能以黄金鲍及其衍生品(黄金鲍产品)中含有硼酸,即认定各被告人具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2、该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的关键在于,“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等人,在生产黄金鲍及其制品的过程中,是否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3、在这份判决书中,大连经开区法院未有明确论证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等人“是否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只是表示,中科公司“对所购进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忽视,是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放任无标牌、无相关信息的保水剂流入生产环节,具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34、大连经开区法院还认为:中科公司没有“逐批”对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或送第三方检验;同时,中科公司将几个批次的“黄金鲍”去送检时,“均为营养成分、感官、净含量、重金属等常规项目检测,未包括对硼酸等违禁成分的检测,因此,中科公司及被告人未完成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履行的业务。”

3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逐批”检验的规定,源于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称:《特别规定》)。

36、陈中科等人的辩护人则称,2009年国家《食品安全法》生效后,未再赋予食品生产者进货时进行逐批查验或检验的义务,不存在“逐批索要检验报告”的要求,更从未有过“逐批检测”的规定。因此,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也是对“法定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的无限扩大,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37、对于大连经开区法院认为中科公司“未包括对硼酸等违禁成分的检测”之说,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的北京一家大型检测机构的负责人表示,无论是硼、硼酸或者硼砂,都不是现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项目指标,也不是添加剂和水产品的法定风险监测项目。

38、2023年5月11日,即中科公司食品案案发之后,该公司所在地的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具了一份盖有该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提到:

39、“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该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及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均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进行监督抽检,硼砂并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项目指标,同时,硼砂也不是水产品的风险监测项目。”

40、被告一方上诉:指控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41、大连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中科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陈中科、生产总监刘元波、生产厂长邵竹云、品控部经理韩义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对中科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判处陈中科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判处邵竹云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刘元波有期徒刑2年3个月、罚金3万元;判处韩义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42、判决之后,中科公司及4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

43、他们的理由包括:大连中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除原料“黄金鲍”之外,仅加入了保水剂和水,并未添加硼酸制品,没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也没有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原料“黄金鲍”有塞内加尔共和国的检验检疫报告,中国大窑湾海关也对每一进口批次的黄金鲍进行了检测,这些检测均未记载“黄金鲍”中含有硼酸成分。而保水剂是食品生产过程中普遍使用的合法的食品添加剂,保水剂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材质单中,也未标注含有硼酸成分。

44、更重要的是,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并无硼酸的允许限量指标的规定”,公诉机关以大连中科公司及陈中科等人生产的产品中含有硼酸为由,指控大连中科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没有法律依据,更违背科学常识。”

45、大连中院受理了他们的上诉,并定于2024年10月31日,就此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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