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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蔡越坤 资本市场又迎来一则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案例。
时隔六年,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关于红博会展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红博会展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争议仲裁案件有了最新进展。
2月28日,华林证券披露《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经大连银行申请仲裁,经过裁决,华林证券需在30日之内支付总计约2.3亿元费用。根据相关仲裁结果,华林证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已依法取得案涉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权。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经济观察报表示,“红博会展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争议仲裁案裁决可能提高了管理人的责任标准,这对于市场中先有的资产专项管理计划的其他案例将带来冲击。该裁决的结果可能会使管理人未来在操作资产专项管理计划时更加谨慎,因为一旦出现违约情况,他们可能要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大的法律责任。
裁决赔偿约2.3亿元
该起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红博会展专项计划”本质上是一份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即信托受益权ABS),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据了解,“红博会展专项计划”设立日为2017年9月29日,发行规模为9.5亿元。在该计划设立之初,原始权益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与厦门信托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工大高新承诺以红博会展购物广场的未来9年全部租金、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等商业物业租金收入为信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此外,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贷款债务偿付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公告披露,华林证券为“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管理人,申请人大连银行于2017年9月认购了“17红博04”“17红博05”和“17红博06”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该专项计划服务机构哈尔滨红博会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博会展”)未能及时、足额向专项计划监管账户归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特定原始权益人工大高新未履行信托贷款还款义务和差额支付义务,担保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未履行保证责任,导致案涉专项计划于2018年10月8日未能按期完成收益分配,触发专项计划违约条款。因对该专项计划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申请人大连银行于2022年5月对华林证券提起仲裁。
此次仲裁受理机构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请求涉及金额近3.3亿元人民币(含申请人认购本金及收益损失,因本案支出的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
近日,华林证券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裁决书》。裁决结果显示,裁决所涉款项(合计2.3亿元),包括: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认购“17红博04”“17红博05”和“17红博06”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损失人民币2.28亿元,以及律师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
相关10亿资产取得优先受偿权
据了解,此次华林证券被仲裁赔偿大连银行2.3亿元,与此前收到的一则监管警示函或有关联。
2019年5月19日,华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指出,华林证券作为上述“红博会展专项计划”管理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对相关主体内部控制、关联关系、担保人的债务结构等情况尽调不到位。二是存续期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专项计划的部分风险防范措施、增信措施落实不到位,风险监测不及时,披露不充分。针对本次仲裁案件《裁决书》,华林证券披露,将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异议;向相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止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尽快推进案涉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评估处置程序,公司优先受偿后,以覆盖本次裁决应支付的相应款项。
华林证券在公告中提到,根据相关仲裁及裁决结果,华林证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已依法取得案涉专项计划项下底层资产的优先受偿权。相关底层资产位于哈尔滨市,评估价值超过10亿元,已于2023年12月恢复执行并启动评估处置程序。
一位证券行业律师分析,从相关诉讼裁决书,以及前次华林证券与工大高新的法院裁决书中,能有效认定诉讼中涉及的底层抵押物资产明确、抵押资产于2024年1月已经重新进入执行程序(且评估价值超过10亿元),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对该底层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此次裁决结果裁决公司需赔付2.28亿元本金损失的同时,也明确如果案涉专项计划在之后的底层资产处置中有可分配财产,申请人后续在清算后可获得的案涉专项计划分配财产应扣减被申请人已赔偿的金额,即可返还华林证券赔付的2.28亿元,因此相关裁决结果不会对该公司实际资产造成损失。
业界热议中介责任界定问题
华林证券在上述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尽快推进相关处置程序,确保公司及投资人权益得到及时保障,避免出现实质损失。由于本案裁决尚未支付或执行,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当前及未来利润的不利影响,将根据《裁决书》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的审计确认情况为准。
近几年,随着监管对于中介机构处罚趋严,券商作为中介机构被处罚或者赔偿投资者的案例逐渐增多。
2023年5月15日,东北证券披露,因东北证券在执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涉嫌保荐、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监会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8万元,并拟对其处以566.04万元罚款。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大公国际、锦天诚律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证券行业律师分析,华林证券被仲裁赔偿大连银行一案的仲裁结果,是在管理人代表投资人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并进入执行评估处置程序的情况下做出的裁决。
对于这则仲裁案件,一位券商行业人士分析,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在投资者具备专业性时,应以实际交易中投资者独立决策为免责前提,大连银行作为同业投资的专业金融机构投资者,有别于一般投资者,具有比一般投资者更高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及责任,因此在投资专项计划时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知识以及责任来做出独立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从行业的角度来看,本次仲裁结果或拉高了资产专项计划产品中发行管理人连带责任的上限,对市场上现有类似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处置,投资人的索赔,乃至后续项目发行带来新的参考情况。总体来说,资产管理行业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责任边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平衡风险和创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位私募机构创始人表示,第一,作为投资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非常艰难。“红博会展专项计划”2018年已经发生违约,6年后大连银行申请的仲裁才获得裁决。这期间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也有可能对声誉带来影响。第二,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守门人”,应该承担重要的职责。此前监管也明确指出华林证券存在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担保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等问题。第三,监管应该加大对于券商等中介在资本市场的问责力度,才能更好地做好投资者的保护工作。
上述资深投行人士认为,一般而言,除了收益凭证,权益类的项目产品发行一般不得进行保本等收益承诺,投资人也应当清晰知悉项目产品风险,选择与自身风险偏好符合的产品进行投资。特别是当投资人为专业金融机构时,更应具备分析判断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并有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并审慎投资的义务。此次先行赔付的裁决,极大地提高了管理人的责任,或将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逻辑以及资产管理市场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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