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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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11月1日施行】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2、《条例》明确,深汕特别合作区(简称“合作区”)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将设立合作区管委会管理。

3、深圳市将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4、《条例》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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