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明洋
有买房经历的人一般都知道,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房屋面积只是一个预售面积,实际交房时的面积一般与预售面积不一致,那么最终买房者要按照哪个面积缴纳房款呢?3月5日,肃宁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就涉及到了超出房屋预售面积的房款如何支付的问题。
案件还原
2014年7月,孙某购买了肃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预售面积是106.5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4146.12元。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对于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结算方式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后由于案涉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116.42平方米,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孙某尚欠房款27530.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683元,经多次催要,孙某拒不支付,于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因案件事实清楚,法院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分歧较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孙某应该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据实结算,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结算;但孙某不同意补交房款,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缴纳了房款。后来调解员不断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向孙某说明因为《补充协议》内容对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约定,且他在签订该协议时对于结算方式具有选择性,而双方共同选择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孙某也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就应按照协议内容去履行。房地产开发公司考虑到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也同意进行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免除孙某的违约金及7530.24元房款,孙某支付剩余房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对于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时如何支付价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如果当事人对于面积误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按照法定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
购买房屋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人生大事,建议大家在购买房屋时认真审查合同内容,谨慎签订合同。对于约定面积与合同预售面积不一致时,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房款,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