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史晔 记者薛庆元)遇到商品房纠纷应该找谁解决? 12月25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经消保委组织调解成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江苏省消保委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意见》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全省因商品房买卖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于泓介绍到,2018年以来,江苏省法院系统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达12万件,主要存在延期交房或延期办证、房屋面积及质量争议、精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标准争议等问题,极易产生矛盾纠纷。同期,全省各级消保委组织共计受理涉及商品房领域消费纠纷6005件,咨询7785件,其中不乏久拖不决、群体性投诉。
“商品房投诉的数据,凸显了当前商品房消费领域维权难的现状和加强行业规范的紧迫性。”江苏省消保委秘书长陆惜春表示,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保委组织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要求,建立起人民法院与消保委沟通衔接、联动配合的一整套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江苏省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解决,钝化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法院可以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消保委解决纠纷;消保委可以推荐具备调解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由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名册。消保委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还建立无争议事实固定机制。消保委经调解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实没有争议的,消保委应当以书面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在法院诉讼环节中当事人对该部分事实无需举证,简化诉讼流程。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加大联动化解工作宣传力度,适时发布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知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一定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消保委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
面对商品房纠纷领域群体维权、诉讼情况较多,单个消费者力量无法支撑其诉求的情况,江苏省消保委拟从商品房领域作为突破,从取证、专家意见、维权建议等多角度对集体诉讼提供支持。
作为消费者的法定“代言人”,一直以来,江苏省消保委通过拓宽监督方式、投诉解决渠道,完善纠纷化解多元化机制。今年,江苏省消保委积极探索预付费资金风险研究,建立家装行业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成立3?15家装诚信联盟,聚焦家装行业预付式消费“破冰”。陆惜春说,未来消保委将以本次工作为契机,将诉前调解、支持诉讼司法效力从商品房纠纷拓展至其他,如装修、预付费等普遍关注的消费痛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