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息,11月16日,上海是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房源进行核验,并按规范发布信息。对于发布虚假房源、房价等违规行为中介,将进行惩处。
以下为全文:
上海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操作规范(试行)
一、工作概述
存量房房源核验(以下简称房源核验),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出售存量房前,由受托经纪机构登录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提交房源核验申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 称市交易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备案系统共享信息,进行房源信息校验的过程。
存量房房源发布,是指市交易中心在网上房地产网站(www.fangdi.com.cn)发布通过房源核验的拟出售存量房房源信息的过程。
经纪机构通过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发布拟出售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应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编号及二维码。
二、房源核验流程
(一)申请
权利人委托经纪机构通过备案系统申请核验。房源核验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权利人有出售存量房的意向;
2. 权利人承诺申请核验的房屋未与他人签订交易合同,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产权利,且没有权属争议;
3. 权利人按规定提供核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受理
权利人委托经纪机构申请核验,受托经纪机构应当查看申请核验的房源及其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通过备案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并为委托人打印《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见附件 1)中的《房源信息及核验申请承诺书》,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通过备案系统提交核验申请。受托经纪机构须将经权利人签字的《房源信息及核验申请承诺书》存档,在委托有效期内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三)核验
房源核验申请受理后,备案系统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存量房 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实时完成核验。房源核验内容如下:
1. 反馈房屋的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核验权利人信息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一致;
2. 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登记、租赁登记、异议登记(包括临时异议登记)、单双方预告登记、文件登记(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3. 其他需要核验事项。
(四)结果告知
房源核验完成后,权利人可以由受托经纪机构通过备案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根据需要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及发布结果表》(见附件 2)。
(五)结果复核
1. 申请
房源核验未通过,权利人对核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申请结果复核。由受托经纪机构在线提交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和审核
复核申请受理后,市交易中心在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审核。
3. 结果告知
完成复核后,权利人可以通过受托经纪机构在备案系统查询复核结果。
三、房源发布
网上房地产网站(www.fangdi.com.cn)及时发布通过房源核 验或复核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名称、房屋所在区域、建筑面积、用途、抵押状况、拟售价格、受托经纪机构、核验编号等。
对于一套房源委托多家经纪机构挂牌的,网上房地产网站将展示所有通过该房源核验的受托机构的挂牌信息。
受托经纪机构发布存量房房源信息的,应当保持其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的房源信息与网上房地产网站发布的信息一致,并明确标示房源核验二维码,该二维码可从备案系统中下载。购房人可用手机扫描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上的二维码,获取核验编号,到网 上房地产网站核实房源信息。房源核验未通过的,系统不生成二维码,受托经纪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
四、存量房房源核验及发布的变更
房源核验完成后,权利人需要变更房源核验及发布信息的,可通过原申请房源核验及发布的受托经纪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纪机构核实变更事项后,通过备案系统撤销原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重新签订并打印《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中的《房源信息及核验申请承诺书》,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提交房源核验申请。
申请受理后,备案系统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存量房交易合同 备案信息,实时完成核验。
申请核验完成后,权利人可由受托经纪机构通过备案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根据需要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及发布结果表》。
核验通过后网上房地产网站(www.fangdi.com.cn)将及时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须登录备案系统重新下载二维码。
五、房源核验及发布的撤销
(一)系统撤销
房源发布后,在房源挂牌期间系统仍然自动每天进行信息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系统将自动撤销网上房地产网站的房源挂牌信息, 备案系统内的房源核验状态将变更为已撤销:
1. 挂牌房源存在网签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委托期满;
3. 存在权利人申报事项基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不一致;
4. 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因前款第 3 种情形造成撤销的,受托经纪机构在登录系统后还将收到撤销提示。
(二)主动撤销
房源核验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撤销房源核验及发布信息的,可通过原申请房源核验及发布的受托经纪机构办理撤销手续。由经纪机构登录备案系统撤销《房地产经纪委托合同》。
六、房源核验惩处机制
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房源核验及发布业务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房 源核验和发布。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对权利人提供的具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权利人信息,或将权利人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若未按规定执行的或存在以下违规操作情形的, 市交易中心将采取撤销委托备案、约谈、书面警告、网上房地产网站曝光、纳入诚信记录、暂停网签密钥等监管措施,督促整改:
1. 填写虚假产权人联系电话、所售房屋价格未如实填写的;
2. 申请承诺书未按规定签字、存档的;
3. 投诉量年累计超过一定比例的;
4. 不按规定展示二维码的;
5. 其他违规情形。
七、本操作规范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