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要责众与法不责众的区别(治理网暴“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

导读 大家好,综合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下法要责众与法不责众的区别,治理网暴“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家好,综合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下法要责众与法不责众的区别,治理网暴“法不责众”还是“法要责众”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司法层面显然已经注意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

全国“两会”期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对侵犯个人信息、煽动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严格追究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3436人,同比上升51.3%。

此前,最高检察院首次发布了以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从刑法意义上来说,此次发布的5起精神人格权刑事保护案件都是轻微犯罪,但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表示,看似“小案”,但当事人可能遭遇“社会死亡”,这是“大事”。

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杭州女子快递作弊案”入选本批次指导性案例。2020年7月7日,郎用手机偷拍被害人顾,当时顾正在等着取快递。侯郎某、何某分别冒充快递员、顾某,编造了顾某与快递员见面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图片。

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郎某将编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图片发布在微信群上,被广泛转发,严重影响了顾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玉伽谈及此案的处理,表示要严格追究网络诽谤、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除了司法权的介入,还有一个正常的自诉到公诉的衔接机制。立法中对网络暴力内涵的法律界定和平台管理义务值得关注。

如果说传统社会的纠纷只是几个人之间的矛盾,最多是邻居来“凑热闹”,那么在网络时代,前来“围观”和“点穴”的人数之多是不可想象的。当前,网络已经触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言论的边界亟待厘清。

一是面对网络暴力维权难

许多案例表明,网络语言暴力会给事件当事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杭州女子拿快递被谣言骗”案中,郎某、何某为博取关注,编造了顾某与快递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在网上传播。该信息被广泛阅读和转发,导致顾被公司辞退,随后多次求职被拒,不仅遭受经济损失,还遭受了严重的社会评价。

2021年,网络名人“罗小毛子”直播时,被网友鼓动喝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初,河北15岁少年刘学寻亲成功后被亲生母亲黑,最终因网络暴力自杀。

而网络暴力给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其死亡,当事人似乎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月,收养人在刘学的近亲属委托北京市易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准备起诉该网民。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学案属于自诉案件。周兆成表示,按照刑事自诉程序,很难自行取证。只有司法机关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地起诉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周兆成发现,刘学去世当天,刘旭的网上视频和讲话

除了被删除的视频和发言,很难取证。由于网络暴力参与人数众多,仅凭一己之力往往难以掩盖和核实证据。在刘学事件期间,微博暂停了向1000多名用户发送私信的私信功能。以“杭州女子快递被谣言出轨”为例,仅微博话题“被谣言出轨的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就达到了4.7亿阅读量和5.8万话题讨论量;“两会”期间,玉伽说,办案时,检察院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收集证据,最后形成了18卷卷宗、76张光盘,单靠自己取证会很困难。

在这次“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呼吁控制网络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认为,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增多,但遏制和打击网络暴力仍存在法律法规适用性和衔接性不足、受害者维权成本高、平台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

李东生建议,国家应完善制止网络暴力的相关立法,加大对网络暴力制造者的惩罚力度。对于特别严重的事件,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此外,要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这是李东生第二次在全国“两会”上呼吁治理网络暴力。政协委员、河南科技大学副校长魏世忠也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强化互联网平台责任,将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纳入公诉案件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子网创始人张宝艳建议,应该针对网络暴力出台更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杭州女子送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中,检察机关首次起诉网络诽谤。2021年,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处郎、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将网络诽谤等网络暴力纳入公诉程序是否可行?

二、入公诉?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高亮颁布《关于办理网络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诽谤罪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包括七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引发民族和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郎、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上述“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最高检察院在解释该案时提到,由于该案的被侵害对象是随机选择的、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因此可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案件由自诉改为公诉。

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和网络风暴受害者取证的困难性,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检察院从网络平台收集证据,似乎比公民自己提起公诉更方便。那么是不是所有的网络暴力案件都可以纳入公诉?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们对此持不同看法。

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由于网络暴力的加害人在网络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刑事自诉中,受害方往往很难自行取证。只有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公诉程序,才能及时有效地起诉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认为,网络暴力是否纳入公诉不能一概而论。“目前对网络暴力的处罚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刑事处罚。比如网络暴力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二层是行政处罚,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如罚款、治安拘留等。第三层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网络暴力实施者赔偿或道歉。”周说:“网络暴力是否纳入公诉案件有一定的标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了大部分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有少数案件是自诉。其中,侮辱案件、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和贪污案件属于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前四种情况“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而贪污案件属于绝对自诉案件。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燕东向法《财经》E解释说,刑法将诽谤罪定义为被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基于保护隐私的理念,也是基于轻微的思想,不是为了减轻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负担,也不是为了限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而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限制”国家追诉的原则。

对于诽谤案件,尤其是网络诽谤案件,是采取公诉还是自诉,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基调,但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公诉,无疑是对公民诉权的保障。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曾在案件审查中表示,目前,对于是自诉先行还是公诉先行,公诉与自诉是否并行,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有人提出,自诉人有上诉权,无论是劝自诉人撤诉,还是建议法院决定不予受理,都涉嫌侵犯上诉权;还建议自诉由公诉吸收。最高检察院研究认为,检察机关认为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应当遵循公诉优先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自诉转公诉程序: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尚未受理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意见,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征求自诉人的意见,撤回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自诉案件终结审理,作为公诉案件审理。

另一个问题是,网络诽谤不同于传统的诽谤情况。网络风暴除了主要发起者,往往还有很多参与者。跟随转发和评论的人多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第三,“法不责众”还是“法应责众”?

目前司法机关在惩治网络暴力时,不会以“网络暴力”的概念作为定性的定义,而是对每一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从现有的法律中确定相应的行为,如侮辱罪作为侮辱罪,诽谤罪作为诽谤罪等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4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联名议案,建议加大对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严惩恶性网络暴力行为。作为针对赛博v的特别立法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网络暴力往往由一个人发起,参与人数多,公众互动频率高,跨平台传播。其危害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性,通常伴随着侵害名誉权、泄露隐私、侮辱人格尊严等侵权行为。

高燕东认为,具有“诽谤、中伤、侵害名誉、损害权益、煽动”特征的言论,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他人名誉、权利、精神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网络暴力。

高彦东说要介绍《网络社交法》:

一是在价值取向上,未来立法应树立“网络言论有边界”的理念,在肯定言论自由原则的同时,为网络言论设定红线;

其次,在治理模式上,立法应确立“治理权力下沉”的思路,由平台承担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平台管用户、政府管平台”的双层监管模式;

第三,在责任定位上,未来立法应加强网络风暴发言人的溯源管理。

“网络暴力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为零。网络暴力言论要分类,少数情节严重的按侮辱诽谤处理。大多数网络垃圾信息发送者不构成犯罪,但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社交平台可以采取‘封号’和跨平台联动的制度。同时,立法应设立投诉机制进行纠正,让被封禁者向监管部门投诉,申请公平处理。”高彦东用《财经》E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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